校教字﹝2017﹞21号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本科教学质量,科学考评教师教学水平,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教学质量评价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主要是对教师课堂教学(包括教学辅导环节)质量进行评价,每学期期末组织一次,采用网上评价的方式进行。教学质量评价由学生评价、同行教师评价、管理人员评价组成,所占比重依次为8:1:1。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名额根据学院实际上课教师数按照30%下达。
二、评价方法
1.学生评价
学生对学期内所有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价,评价成绩由学院组织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上网评价后统计评定。学生评价的最后结果为该教师本学期所上所有课程学生评价成绩的平均值。
2.同行教师评价
同行教师评价成绩由教研室(系部)负责组织同行教师,通过开展相互听课、评课等教研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上网评价后统计评定。
3.管理人员评价
管理人员评价成绩由分管教学副院长组织本院领导班子成员、教学管理和学生工作人员等通过检查教师教学环节、完成教学任务及平时工作表现情况,上网评价后统计评定。
4.评价成绩的计算办法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成绩(设为A)= 学生评价成绩×80%+同行教师评价成绩×10%+管理人员评价成绩×10%。优秀:A≥90;良好:80≤A<90;合格:60≤A<80;不合格:A<60。
三、组织实施
1.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拟定评价的课程范围和学生参加评价的人数及选取办法。
2.学院成立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任组长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并及时反馈和处理评价工作中的问题,保证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
3.由教务处审核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并向学院反馈。学院根据评价结果,按比例评定教师教学质量优秀等级并公示无异议后送教务处备案。
4.学院应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并向教师本人反馈。
四、评价管理
1.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由评价主体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自行作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采取任何形式进行干预。对违反纪律的个人和组织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2.教师对评价结果不服或认为需要解释的,可向教务处提出申诉或解释意见,教务处将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学生和专家进行调查处理,在两周内给予答复。
3.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是教师职称晋升、教学质量优秀奖评选的重要依据,学校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好评价结果。对课堂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意见较大的教师,学院应组织同行教师进行指导、送出培训,提高其教学水平和能力。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凡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教师课程教学质量学生评价表(理论课)
2.教师课程教学质量学生评价表(体、艺类技术、技法课)
3.教师课程教学质量学生评价表(实验课)
4.教师课程教学质量同行教师评价表
5.教师课程教学质量院系管理人员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