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字〔2015〕11号
为提高本科生人才培养质量,我校与国(境)内外许多知名高校开展了本科生对外交流学习活动。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生对外交流学习期间修读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对外交流学习活动是指双方互派交换生,或我校单向派出学生到对方学校学习,或我校学生参加对方学校开设相关学习项目等。学生学习期满,对外交流学校发给学生课程修读成绩单,我校对学生修读课程、成绩及学分进行认定及转换。
二、适用对象及条件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申请学生必须是经我校相关部门(单位)同意,在国(境)内外学校修读课程或专业的我校在籍本科生;
2、申请学生必须在去往国(境)内外学校之前,在所在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办理学籍相关手续,并报学校教务处学籍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办理程序及要求
我校在读本科生在国(境)内外学校交流学习期满后,需按以下程序办理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手续:
1、提供赴校外交流学习证明材料
由学生对外交流学习派出单位(部门)开具派出交流学习证明材料。
2、填报《湖北大学本科生对外交流学习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申请表》
学生个人填写《湖北大学本科生对外交流学习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两份),附国(境)内外学校修读课程的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到学生所在学院申请课程、成绩认定和学分转换。
3、学院核查
(1)学籍核查
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学生申请和提供的相关材料,对照交流学习之前办理的学籍相关情况进行核查,若学生在交流学习之前已经在学院办理了学籍相关手续,则可受理学生的申请;若学生在交流学习之前未在学院办理学籍相关手续,则不予受理。
(2)课程成绩审查
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学生申请和提供的材料,依据学生就读专业的培养方案及成绩认定、学分转换具体操作方法(见后续“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具体操作办法”)对学生申请的课程成绩进行认定和学分转换,并签署相关意见。
4、教务处审批
教务处根据学生提供的申请材料、证明材料和学院的成绩认定、学分转换情况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课程成绩,由学生所在学院依据我校课程信息记入我校教务管理系统。
四、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的具体操作方法
1、课程认定
学生就读专业所在学院围绕专业培养方案和学生申请情况,以课程教学大纲(课程介绍)为依据,以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课程内容相似率在50%及以上)为原则,进行课程认定。对于通过认定的课程,需以我校对应课程的代码、名称、属性(性质)记入教务管理系统。对于不能认定的课程,学生可申请认定转换为我校公选课程学分。
研究类项目可视具体情况认定为我校生产实习类课程;文化交流、实习等项目,可视具体情况认定为我校社会实践或认知实习类课程。
2、学分认定
学分认定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即1学分对应16学时。若拟认定课程的学分数大于我校对应课程的学分数,则以我校对应课程的学分数记入,多余的学时学分可申请认定转换为我校公选课程学分;若拟认定课程的学分数小于我校对应课程的学分数,且课程认定通过的,可以我校对应课程的学分数记入。
3、成绩认定
对于通过认定的课程,其成绩在记入我校教务系统时,应以我校对应课程的成绩记入方式记入。若学生对外交流课程成绩记入方式与我校对应课程的成绩登记方式相同,则该门课程成绩可直接记入;若学生对外交流课程成绩记入方式与我校对应课程的成绩记入方式不相同,则需要先做对应转换,再记入。转换关系如下:
(1)五级分制转换为百分制
五级分制(外校)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百分制(本校) |
95 |
85 |
75 |
65 |
55 |
(2)等级制转换为百分制
等级制(外校) |
A+ |
A |
A- |
B+ |
B |
B- |
C+ |
C |
C- |
D+ |
D |
D- |
F |
百分制(本校) |
98 |
95 |
90 |
88 |
85 |
80 |
78 |
75 |
70 |
68 |
65 |
60 |
55 |
(3)二级分制转换为百分制
二级分制(外校) |
合格(P) |
不合格(F) |
百分制(本校) |
85 |
55 |
(4)百分制转换为五级分制
百分制(外校) |
100-90 |
89-80 |
79-70 |
69-60 |
59-0 |
五级分制(本校)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5)等级制转换为五级分制
等级制(外校) |
A+ |
A |
A- |
B+ |
B |
B- |
C+ |
C |
C- |
D+ |
D |
D- |
F |
五级分制(本校)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6)二级分制转换为五级分制
二级分制(外校) |
合格(P) |
不合格(F) |
五级分制(本校) |
良好 |
不及格 |
五、注意事项
1、学生对外交流学习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工作是一项事关学生权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工作,相关部门(单位)、学院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按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2、学生对外交流学习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工作,原则上在我校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完成,使得学校教务运行工作正常开展;
3、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需一次办理完成;
4、依据专业培养方案,针对学生需要修读而又无法认定、转换的相关课程,学院应积极指导学生回校后修读。
六、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北大学教务处
2015年6月15日